半岛·综合体育(中国)官方网站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为进一步完善保险监管制度体系,提升行业声誉风险管理水平,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维护保险行业形象和市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三条声誉风险是指由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外部事件等原因导致利益相关方对保险公司负面评价,从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相关制度和机制,防范和识别声誉风险,应对和处置声誉事件。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坚持预防为主的声誉风险管理理念,建立常态长效的声誉风险管理机制,注重事前评估和日常防范。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通过声誉风险管理,发现并解决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消除影响公司声誉和形象的隐患。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声誉风险归口管理机制,注重职能部门的响应与协作,提高防范声誉风险和处置声誉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第十条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发挥在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中的作用,提高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工作部门在声誉风险管理过程中的报告、决策、响应和执行效率。
(一)制定专门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和实施机制,明确声誉风险管理的具体流程及相关岗位的职责要求;
(三)决定重大决策、重要业务流程、重大外部事件的声誉风险评估及其应对预案,以及重大声誉事件的处置方案;
(一)向声誉风险管理部门通报日常经营、投诉处理、合规审查、审计稽核过程中发现的声誉风险情况;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在公司治理、市场行为和信息披露等经营管理的各方面充分考虑声誉风险,防范影响公司和行业声誉的风险发生。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声誉风险事前评估机制,主动发现和化解公司在产品设计、销售推广、理赔服务半岛、资金运用、薪酬规划和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声誉风险。
(三)拟发布年报或披露有关公司经营业绩等方面的重要信息,主要数据出现异常波动或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建立统一管理的采访接待和信息披露机制,做好媒体服务和公共关系工作,避免造成公众误解和媒体误读,引发声誉风险。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建立与投诉处理联动的声誉风险防范机制,及时回应和解决客户合理诉求,防止客户投诉处理不当引发声誉风险。
(二)对监测到的声誉事件依据性质和传播情况进行分级分类评价半岛,确保重大声誉事件及时上报并进入应对程序;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应及时应对和控制声誉事件,防止个体声誉事件影响行业整体声誉,维护保险市场稳定。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建立职责明确的声誉事件处置机制和有效的报告、决策和执行流程,在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半岛、各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之间实现快速响应和协同应对。
(一)核查引发声誉事件的基本事实、具体原因,分析公司的责任范围,预判声誉事件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
(二)检查公司其他经营区域、其他业务、正在实施的宣传策略等与声誉事件的关联性,防止声誉事件升级或诱发新的声誉事件;
(四)根据声誉事件动态,统一准备新闻口径,采取适当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信息,澄清片面和不实报道;
(五)对引发声誉事件的产品设计缺陷、服务质量弊病、虚假夸大宣传、违法违规经营等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
(六)加大正面宣传和品牌建设力度,介绍公司针对声誉事件的改进措施以及其他改善经营服务水平的举措,消除声誉事件的不利影响;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对引发声誉事件的经营管理问题进行责任追究,对相关经营管理问题的改进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将声誉事件的处置情况纳入考核体系,对处置声誉事件不当的部门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应重点关注行业规则、经营模式、自律管理等方面的整体性声誉风险,提示有关声誉风险,引导和协调会员应对和处置行业性声誉事件。
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应积极参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各地保险行业协会有关声誉风险管理的信息共享和协作,以及关于行业声誉的自律和维权行动,统筹资源,维护行业良好声誉,加强行业形象建设。
第二十八条中国保监会将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监管纳入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在分类监管中设置指标和依据,评价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状况。
第二十九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的制度建设情况、实施和执行有效性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第三十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重大声誉事件,可要求保险公司及时报告处置情况,披露相关信息;对声誉风险管理制度不健全、声誉事件处置不力,影响到行业整体声誉和形象的,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